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九年一贯设置,按照“六三学制”安排,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类,其中以国家课程为主体,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为拓展补充。
学校须依据《实施办法》,分析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资源,着眼学生发展目标,制定学校课程实施方案。
根据学科特点,科学探索大单元教学,积极开展主题化、项目式学习等综合性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探究能力。
更新评价观念
强化考试评价与课程标准、教学的一致性,促进“教—学—评”有机衔接,发挥考试诊断、改进教学的功能,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实施办法》提出,各地要根据课程结构的调整及要求的变化,适时提高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好教育经费,支持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满足教师培训、课程实施、教学研究、用房建设、设备配置等需要,并向农村地区、薄弱地区倾斜。
要将学校课程实施情况纳入“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指标,并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查重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课程监测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课程实施过程的督查指导。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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