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乐清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副局长潘健5年4个月。 自去年8月份被相关部门带走后,坊间流传有关潘的各种版本的瓜终于落地。
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2刑初349号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13 年至 2022 年期间,被告人潘健利用担任永嘉县“两新”工委书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三江商务区党委书记、三江街道党工委书记,龙港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又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 465 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潘健家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 452万元。(另13万元在案发前已退还相关“出借人”。咸蒸注)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潘健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温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潘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潘健利用担任永嘉县“两新”工委书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三江商务区党委书记、三江街道党工委书记,龙港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潘健,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浙江永嘉人。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共青团永嘉县委员会常委、办公室主任,永嘉县桥下镇组织委员,永嘉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永嘉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永嘉三江商务区党委书记、三江街道党工委书记,龙港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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