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执行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亦将同步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依托“总对总”“点对点”等网络查控系统发起集中线上查控及线下调查等工作。
2.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企业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龙港市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调查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龙港市人民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3.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执行案件受理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4.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符合企业破产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破产申请,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审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