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龙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对龙港市象岗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龙港市象岗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龙港市象岗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签订补偿协议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止,房屋腾空时间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地址:西一街181号,电话:0577-59902599。
(二)征收实施单位:龙港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地址:龙港市行政副中心一号楼4楼,电话:0577-68685889。
五、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龙港市象岗社区象中村象中街176-178号;龙港市象岗社区象南行政村复兴路1单元101;联系电话:0577-64292966。
六、监督举报电话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监督电话:0577-59902599
七、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龙港市象岗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八、本征收决定自2023年3月7日起实施。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龙港市象岗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