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通知,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具体补助标准
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55元调整为3000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05元调整为2525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80元调整为2290元。
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95元调整为1450元。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0元提高到1270元。
上述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调整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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