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年味”渐浓。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确保烟花爆竹依法、安全、文明燃放,2022年1月18日,《关于春节等传统节日期间龙港市建成区域内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正式发布,明确了春节等传统节日期间,龙港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区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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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告规定,龙港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建成区具体范围包括鳌江、横阳支江、218省道(原规划城南大道)、时代大道、东海围合的陆域。
同时,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立春、正月十五(元宵节)以上建成区范围允许燃放。
注明:蓝色标线范围内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218省道大致位置为西起横阳支江经过凤灵社区、胜利社区、月星社区、永平社区、薛家桥社区、高龙社区、利民社区、龙平社区、刘店社区、方良社区,东至时代大道交叉。
近段时间是烟花爆竹
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旺季
也是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高发期
有件事,龙港警方要郑重提醒
1月5日,龙港民警在工作排查中发现,辖区有一家商店存在非法存放、售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进行查处,发现林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于商店内销售烟花爆竹,同时在该商店内查获600余盒烟花,400余盒爆竹等。因林某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私自在商店中存储非法烟花爆竹,其行为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目前,龙港警方已依法对林某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并收缴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1月5日,民警在龙港市财富广场日常巡逻检查时,发现林某、刘某、杨某、章某在摊位上存放、售卖烟花爆竹。因林某、刘某、杨某、章某在未取得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销售烟花爆竹,龙港警方已依法对林某、刘某、杨某、章某作出行政处罚,并收缴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是危险物品,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烟花爆竹从业许可证,任何人决不能非法经营、买卖。年关将至,请广大居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以确保燃放安全。
同时,希望大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存储烟花爆竹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