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一村民在森林周边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执法人员紧急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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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3 09: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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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秋季天干物燥,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期。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开展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执法行动,抓牢抓实抓细野外火源管控,从严从快从重依法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2022年10月19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市应急管理局紧急协查信息,称瑞联社区有一村民在森林周边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执法人员紧急出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制止了当事人的焚烧行为并协助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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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队员现场调查,该火情系当事人焚烧旧衣物引起,经紧急灭火后,现场已无明火。事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测定了焚烧面积,还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经勘察,该焚烧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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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时刻绷紧森林防火安全弦,加强对市内重点区域防火巡查,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处置”,把森林防灭火隐患消灭在萌芽,严格筑牢织密森林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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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视角


       违则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 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罚则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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