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龙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防护口罩案件,涉案口罩达23万余只,销售金额达22万元以上。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18日,龙港市市监局在被告公司浙江某塑业公司仓库,查获由被告公司生产的一批一次性防护口罩,并告知在抽样检测结果出来前,不能将口罩进行销售。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仍将上述口罩以0.3-1.5元/个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2020年4月,被告公司又生产了1000个非医用折叠式防护KN95口罩,并以0.45元/个的价格在阿里巴巴平台进行销售。经检测,上述这两批次口罩均系不合格产品。
公诉人认为,被告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公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公司和被告人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反省,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