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龙港这个人被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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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7 12: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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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
背后却隐藏着“职业放贷”
“虚假诉讼”等违法情形
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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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龙港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针对原告何某故意隐瞒已收取利息44200元的行为,依法决定对其罚款3万元,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26日,被告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何某借款50000元,何某提供了填空式的“格式借据”,让杨某填写后交给何某,并约定月利率为2%。后杨某于2016年至2021年间,陆续偿还了总计借款本金24000元、利息44200元。

2022年3月28日,何某向龙港法院提起诉讼,但仅陈述杨某偿还本金24000元的事实,未说明被告利息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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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经过



庭审时,经办法官结合相关证据,围绕借贷经过对何某进行详细询问,何某终于坦白了被告支付利息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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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龙港法院调查发现,何某作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常年从事“职业放贷”,在法院涉民间借贷案件共46起。在查明全部款项支付情况后,龙港法院告诫何某职业放贷和隐瞒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并依法对其罚款30000元

龙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以具有格式条款的借款借据要求被告在该借据中填写相关借款内容,进行高利放贷,且不具备放贷资格,其以牟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多次向不特定人出借款项,属于“职业放贷人”,构成非法放贷故涉案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同时,截至2019年6月26日,被告已还清了全部借款和资金占用费,故龙港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充分保障了被告杨某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法官提醒


职业放贷是指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人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职业放贷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暴力收贷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容易滋生黑恶势力,引发非法拘禁、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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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职业放贷活动是法律所禁止的,广大公民在参与民间融资活动时应提高警惕,借款人借款前要注意了解情况,避免陷入高利贷陷阱,出借人要注意了解法律和国家政策,切勿为了利益铤而走险。

1.借款人在借款之前,要了解出借人是否有职业放贷、非法放贷的背景和资料,以免陷入高利贷的陷阱;在借款时要注意借条载明的金额和转账的金额是否相符;本金和利息支付避免现金交付

在纠纷发生后,要注意收集出借人是否存在两年期间持续多次、高息向不特定人出借款项的事实。据此,可以向法院主张出借人存在职业放贷、非法放贷行为,要求法院确认借款关系无效,以免支付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如果出借人实施暴力催债、非法拘禁以及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要及时报警,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出借人在出借款项之前,应查询了解法律法规对自然人出借款项的相关规定,还要特别留意中央对职业放贷、非法放贷等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相关政策,避免违法行为发生,同时要保持高度警惕性,切勿铤而走险。此外,要注意防范以“真借条、假流水”“现金支付”等方式虚构债务提起虚假诉讼,一旦触及刑律,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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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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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懂 发表于 2022-6-7 19:02: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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