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媒体见面会通报,《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于12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也有法定禁止区域了。明年春节,禁止区域内原则上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于今年9月29日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自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该规定共有12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双禁区域、烟花爆竹的储存、特殊主体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此规定采取法定加划定方式确定了我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法规实施后,市民将不得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洞头区所辖洞头岛、霓屿岛、状元岙岛、大门岛、小门岛和灵昆街道、昆鹏街道,乐清市、瑞安市、龙港市城市建成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等法定双禁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除此之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自行确定其他双禁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罚责相当原则,明确处罚力度。根据规定,个人和单位在双禁范围内违规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储存烟花爆竹制品超过许可证载明限制量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该规定对烟花爆竹制品储存制度进行补充完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双禁”区域(地点)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在允许燃放区域(地点)不得储存超过限制量的烟花爆竹。同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超出许可限制量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创设法律责任,这也是我市依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首次开展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距离明年春节还有两个月的时间,规定实施后,春节期间还能燃放烟花爆竹吗?对此,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旭东表示,规定采取原则和例外相结合的方式,在上述地点实施“双禁”的前提下,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可以确定并公布销售、燃放的具体情形、时间、区域(地点)等,以此照顾各地城乡社会发展不平衡、兼顾传统民俗和不同利益诉求。(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 许雅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