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城市都遍布着各类施工项目,
尤其是人流量较多的施工路段,
如果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围栏等,
势必会带来安全隐患。
市民路过施工现场
碰上“隐形陷阱”,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方挖坑后未设置警告或提示标志,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龙港一男子正常驾驶电动车掉入坑内,致残程度达十级。近日,龙港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14余万元。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2日23时许,闵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非机动车道沿龙港世纪大道自龙港新城往新美洲方向行驶,途径新城世纪大道与时代大道路口新建的桥旁时,躲闪不及掉入前方一个大坑,闵某连人带车摔进坑里。
后闵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闵某左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第 1-7 肋骨骨折(共 7 根肋骨)、多处软组织挫伤,先后累计住院41天,经鉴定已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残疾。
原来,此路段铺设管道需要,施工方在承建的龙港新城世纪大道某路段开挖工作坑,并在该坑的一边堆放待回填的土堆。闵某认为施工方挖坑后未设置警告或提示标志,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导致其受伤,双方协商赔偿事宜不成,后闵某于2021年1月13日向法院起诉。
原告
事发路段并不是封闭式施工,施工时允许社会车辆经过,没有封闭,我骑电动自行车走非机动车道符合交通规则,且该道路未有任何标志和阻拦车辆通行的设施,故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
该路段两旁无法封闭,且该道路于2019年9月才验收合格,案涉事故系原告擅自闯入所致。原告疏忽大意、未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事故发生时该路段的道路尚未竣工验收,故结合交警大队出具的说明,确认事发时案涉事故路段的道路处于可通行状态。被告在事故路段挖坑时,未在周边设置警告或提示标志,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故而被告在施工管理上存在过错。同时,原告在尚未安装照明设施的道路上驾驶二轮电动车,期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部分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80%,原告自负20%。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温州中院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众场所或道路具有出入、通行人员较多且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在这类场所挖坑、修缮地下设施等,使原本平整的地面产生凹陷、沟槽等,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们已经习惯的地貌特征,相比一般行为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故施工人在施工的同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此外,受害人自身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若因受害人自身过错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其应就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承担责任,在法律效果上则相应地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所以,大家在路过施工路段时更应注意地面路况,减速慢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龙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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