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预公告龙征预公告[2021]0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因龙港市人民政府实施龙港市双河社区土地全域整治安置房项目(一)建设,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拟征收龙港市双河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龙港市双河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约2.8505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示意图。龙港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抄送: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税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江山第二社区
龙港市双河社区土地全域整治安置房项目(一)规划红线图
土地征收预公告龙征预公告[2021]0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因龙港市人民政府实施龙港市双河社区土地全域整治安置房项目(二)建设,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拟征收龙港市双河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龙港市双河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约2.8448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示意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龙港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抄送: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税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江山第二社区
龙港市双河社区土地全域整治安置房项目(二)规划红线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因龙港市人民政府实施龙港市双河社区土地全域整治安置房项目(三)建设,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4.8321公顷,拟征收龙港市双河经济合作社、龙港市杨家宅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龙港市双河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约4.7064公顷,龙港市杨家宅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约0.1257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示意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龙港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抄送: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税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江山第二社区,湖前第一社区
龙港市双河社区土地全域整治安置房项目(三)规划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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