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腾个寂寞!法院已判,平阳男子反悔,现在他很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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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6 06: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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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刑期不仅没减还加重了!早知道这个结果,我就不折腾了。”近日,收到二审判决书,老朱(化名)后悔莫及。本想通过上诉减轻处罚,没想到反而加重了刑期,老朱真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2012年上半年,为改善经济状况,填补资金缺口,老朱以贴息90万元的价格收购某公司面值3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在支付该公司1979万元后,就将931万元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用途,经多次催讨,仍有816万元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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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被移送至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老朱提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检察官在此基础上对老朱出具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法院也采纳了该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老朱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原本这起案件到这里就算结案了,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判决书送达后,老朱反悔了,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无罪。对此,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针对原判量刑提出上诉,原判基于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的前提已不存在,二审对其量刑应予调整。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老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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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被告人在一审中,已经得到了量刑从宽,又反悔自己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则一审判决中基于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的依据已不存在,本案的量刑基础也发生了变化。且,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上诉明显违背了当初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本案二审法院系采纳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对量刑作出相应调整,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并不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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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目的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制度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除了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外,还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同意,如果对案件事实、证据、量刑任何一部分有异议,那么就不能适用该制度,因此,该制度不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来源: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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