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平阳四名男子在小溪边做这事,要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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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2 11: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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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来无事,邀请三五好友早早出动,在小溪边非法“电鱼”,被巡逻民警逮了个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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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4日上午10时许,平阳县公安局南雁派出所民警在迢岩村进行日常巡逻检查时,发现大桥边的小溪里有四名男子正在用电鱼的方式捕鱼。民警立即从小路绕至溪边,将四名男子悉数抓获,现场缴获小鱼50尾及电鱼工具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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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讯,四名男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他们交代,当天一早,王某见天气晴好,又闲来无事,便抱着侥幸心理邀请了其余三名好友一起前往老家的溪边电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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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王某、卢某、黄某镜、黄某团等四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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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提醒,电鱼不仅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又会殃及电鱼者的人身安全,在此民警呼吁广大群众增强渔业资源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普 法 知 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䑩作业。

禁止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一)炸鱼、毒鱼、电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三)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四)在内陆水域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维修、销售禁用的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来源:平安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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