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而未用”工业用地整治
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牵头,对全市“供而未用”工业用地进行全面排查,并对土地闲置原因进行认定,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1)限期开工。对超过约定、规定的开工日期但未满一年的违约宗地,可向土地使用者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要求必须在三个月内开工。项目开工时用地单位要书面通知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现场确认。同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起,延长开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补缴土地闲置费。对超过约定、规定的开工日期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向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3)土地处置方式。一是协议有偿收回,对企业无法完成开发的,可协商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按不高于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复利测算土地增值收益确定收回价格;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协商确定土地收回价格。二是无偿收回,因企业原因超过约定、规定开工日期满两年的,由政府依据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三是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置换土地。
2.“用而未尽”、低效使用工业用地等两类低效工业项目整治
由市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牵头,对认定后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强化政策倒逼,严格执法监督,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整治。
(1)依法拆违。对未依法批准、不符合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上建筑物或新增违法建筑依法及时处理,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一律予以拆除。
(2)安排节能限电。对依法可以采取节能限电措施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一律采取节能限电措施。
(3)实行差别化政策。对列入低效工业用地的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可参照我市相关政策实施差别化措施。
(4)要素调控。对列入低效工业用地且不能完成自行整改的企业不再享受各级财政扶持和奖励政策;不予安排新增用能指标,实行用能限额控制;不新增排污权指标;取消享受政府性转贷资金使用资格(经市经济发展局认定的重点帮扶对象除外);不得为低效工业用地办理抵押登记;取消享受政府性转贷资金使用资格;引导各金融机构对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僵尸企业”的授信方式、授信额度进行有效管控。
(5)严格限制工业用地转让和续期。对列入三类整治对象名单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暂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暂停办理相关不动产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查封登记时,需主动向法院进行资产处置风险提醒,要求拍卖公告中设置特别提醒事项。对列入三类整治对象的工业用地,在整治完成前暂停办理工业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手续,整治不到位的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及时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收购。
(6)税务辅导和税收风险核查。重点加强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的税收征管及风险管理工作,强化征收管理、防止漏征漏管,严肃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7)推进监管整治常态化。由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整治高压态势,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限期不能整改到位且依法应当关停的,予以关停。
(8)政府收储。对自行整改、整治倒逼后仍被认定为低效使用工业用地或拒不执行的企业、关停企业的未开发工业用地,由龙港市人民政府协议收回,其中合同规定属地政府有优先回购权的,实行优先回购,土地回购价格按合同约定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9)司法拍卖工业项目接续管理。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加强司法拍卖工业项目接续管理,法院在拍卖处置工业项目时要参照工业“标准地”制度管理,在拍卖前设置产业导向、亩均效益等指导性要求,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明确。拍卖工业项目已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可按原合同约定的产业导向、投资强度、亩均效益等要求,作为龙港市政府意见在法院拍卖公告中予以提示。拍卖工业项目没有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或没有约定产业导向、投资强度、亩均效益等要求的,法院应征求龙港市经济发展局意见,并将意见在法院拍卖公告中予以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