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日!龙港2个商家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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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6 13: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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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港法院

  加强行刑衔接  

保障食品安全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制售假药、伪劣食品犯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3月15日上午8时30分,龙港法院集中宣判二起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谢某某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一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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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在龙港市方南村中心路养殖蛋鸭过程中,在鸭饲料中添加“恩诺沙星”药粉,同年7月15日将鸭蛋以10元/kg的单价销售20kg给郑某某等人。同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郑某某(另案处理)所在的龙港市龙华农贸市场摊位的鸭蛋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被抽检产品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含量为55.5ug/kg(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生产、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案例二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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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索取、留存水产品合格证、进货凭证及当次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从苍南县水产品批发市场旁的一辆流动货车上购进3千克的油甲,并在龙港市第一菜场进行销售,销售货值120元。同年10月11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对其销售的油甲等进行采样。经检验,采样的油甲中“恩诺沙星”含量为29700ug/kg,为最高残留限量标准的297倍,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龙港法院选择在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审理该案,一方面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通过此次宣判为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敲响警钟,督促其严格守法经营,同时提高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引导社会大众树立食品安全防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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