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爆发!龙港连发11张土地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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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 09: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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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港市人民政府


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浙土整字(330383)A[2020]0001},审批同意2020年度龙港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三)。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世纪大道(龙翔路-时代大道段)道路拓宽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象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5838公顷(合8.757亩)。其中,耕地0.5729公顷,园地0.010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面积

(亩)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耕 地

8.5935

1.8840

4.3960

53.9672

园 地

0.1635

1.8840

4.3960

1.0268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0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601.545平方米(或折算货币171.87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2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383)A[2020]0001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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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浙土整字(330383)A[2020]0001},审批同意2020年度龙港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三)。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世纪大道(龙翔路-时代大道段)道路拓宽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象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4688公顷(合52.032亩)。其中,耕地3.2787公顷,园地0.1238公顷,坑塘水面0.0082公顷,住宅用地0.0247公顷,空闲地0.033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面积

(亩)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耕 地

49.1805

1.8840

4.3960

308.8535

园 地

1.8570

1.8840

4.3960

11.6620

坑塘水面

0.1230

1.8840

4.3960

0.7724

住宅用地

0.3705

1.8840

4.3960

2.3267

空闲地

0.5010

1.8840

4.3960

3.1463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0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3442.635平方米(或折算货币983.61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25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383)A[2020]0001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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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浙土整字(330383)A[2020]0001},审批同意2020年度龙港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三)。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世纪大道(龙翔路-时代大道段)道路拓宽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韩家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370公顷(合0.5550亩)。其中,耕地0.037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面积

(亩)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耕 地

0.5550

1.8840

4.3960

3.4854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0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38.85平方米(或折算货币11.1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1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383)A[2020]0001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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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浙土整字(330383)A[2020]0001},审批同意2020年度龙港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三)。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世纪大道(龙翔路-时代大道段)道路拓宽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希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372公顷(合0.5580亩)。其中,耕地0.0284公顷,园地0.008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面积

(亩)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耕 地

0.426

1.8840

4.3960

2.6753

园 地

0.132

1.8840

4.3960

0.8290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0.1569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29.82平方米(或折算货币8.52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1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383)A[2020]0001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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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浙土整字 (33O383)[2020]0001号},审批同意2020年度龙港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三)。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世纪新城曹兴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高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4667公顷(合7.0005亩)。其中,耕地0.3245公顷,住宅用地0.142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0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1.4130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4.3960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3.2970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面积

(亩)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耕 地

4.8675

1.8840

4.3960

30.5679

住宅用地

2.1330

1.8840

4.3960

13.3952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5.9070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340.73平方米(或折算货币82.7475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12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O383)[2020]0001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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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83-农)A[2020]-0001},审批同意龙港市2020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农民建房)。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刘店社区拆迁安置用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刘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3478公顷(合20.217亩)。其中,耕地1.347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面积

(亩)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耕 地

20.217

1.8840

4.3960

126.9628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9.0001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415.19平方米(或折算货币343.689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51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83-农)A[2020]-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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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审批同意龙港市2020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芦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芦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5369公顷(合8.0535亩)。其中,耕地0.0313公顷,可调整园地0.4585公顷,住宅用地0.047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面积

(亩)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耕 地

0.4695

1.8840

4.3960

2.9485

可调整园地

6.8775

1.8840

4.3960

43.1907

住宅用地

0.7065

1.8840

4.3960

4.4368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25.9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514.29平方米(或折算货币88.164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8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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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审批同意龙港市2020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龙金西区R21-01地块拆迁安置项目,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东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898公顷(合5.847亩)。其中空闲地0.389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面积

(亩)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空闲地

5.847

1.8840

4.3960

36.7192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0.7016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0 平方米(或折算货币 0 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0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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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审批同意龙港市2020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新西路(通港路-世纪大道)道路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双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618公顷(合3.927亩),其中,耕地0.261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面积

(亩)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耕 地

3.927

1.8840

4.3960

24.6616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1.03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274.89平方米(或折算货币78.54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10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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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审批同意龙港市2020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复兴路道路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象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041公顷(合1.5615亩)。其中,耕地0.104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面积

(亩)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耕 地

1.5615

1.8840

4.3960

9.8062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0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09.31平方米(或折算货币31.23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4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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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审批同意龙港市2020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复兴路道路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中段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872公顷(合2.808亩)。其中,耕地0.187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面积

(亩)

补偿标准(万元/亩)

补偿金额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耕 地

2.808

1.8840

4.3960

17.6342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0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96.56平方米(或折算货币36.504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7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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