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一干部被判4年,罚20万...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1-13 12:04: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阅读: 3492 评论: 1
11月11日上午,龙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龙港市资规局前期审批组原主要负责人林志耀犯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龙港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林志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审理查明

被告人在担任苍南县住建局龙港分局、龙港镇资规局副局长、龙港市资规局前期审批组主要负责人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设计变更审批、消防验收手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索取、收受多名请托人贿赂的轿车、白酒、香烟、加油卡、购物卡及现金等财物,折价后合计约人民币40余万元。2016年,被告人在审批“滨江丽园5#、6#项目”《建筑设计变更审查单》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擅自同意给予办理重大变更审批手续,造成国家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10余万元以上。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因本案被龙港市监察委员会留置。

法庭现场

被告人林志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又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林志耀已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等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志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扣押于龙港市监察委员会的赃款人民币100000元、退缴在本院的赃款人民币2073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龙港市监察委员会的赃物某品牌轿车1辆、某品牌白酒16瓶、某品牌香烟4条,均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当天,龙港法院邀请龙港市纪委市监委、市经发局、市公安局等30余家单位的50余位工作人员,以及法院干警家属参加“以案为镜、司法倡廉”公众开放日活动,通过参观法院廉政文化展示内容,讲解职务犯罪相关法律知识等形式,提升学法、守法意识,并通过视频方式观摩旁听案件庭审,敲响廉洁警钟,充分做好反腐倡廉和司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工作。(来源:龙港法院)
front2_0_FpNxKcgs7sYpCtNE2fdHT3UfCyG4.1605240250.jpg
front2_0_FoDQlH9n9RHcIZ02MTXzOKcPZEJG.1605240250.jpg
front2_0_FmFGxWwzrb1XhUDTGUEv6wG560Hl.1605240250.jpg
front2_0_FhotHpZSmRJWqG9okXljb3ifvIqO.1605240250.jpg
front2_0_FvO1mQ6mH0-yBOGCfr8coQ258muN.1605240250.jpg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评论1
水王 发表于 2020-11-14 09:00: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
看不得看不得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手机版|小黑屋|浙公网安备 33038302330605号|龙港论坛 |浙ICP备19040956号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回复 列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