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发〔2020〕133号)和《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试行)》(龙办发〔2020〕129号)等相关规定,需对龙港市龙金大道东河段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实施补偿,现就房屋补偿范围通告如下: 一、房屋补偿范围 四至范围:东至龙金大道西侧,南至海港路,西至河流,北至文昌街。具体以房屋补偿范围红线图为准,但本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除外。 二、暂停实施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本通告之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房屋补偿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事项或行为: (一)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二)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五)户口迁入或分户;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房屋补偿范围内被补偿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附件:龙港市龙金大道东河段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二)房屋补偿范围红线图(航拍图、地形图)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龙港市龙金大道东河段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二) 房屋补偿范围红线图(航拍图、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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