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龙港市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违法建筑的范围 本暂行办法所指违法建筑,包括违法用地建筑和违反规划建筑。 违法用地建筑,是指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 违反规划建筑,是指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对违反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管理、林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建筑可参照暂行本办法执行。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 (一)下列建筑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农村村民建房,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成,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 3.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起,各镇人民政府镇总体规划批准并公布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 4.自1998年1月1日《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各乡、村庄规划批准并公布后,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 5.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 6.其他违反交通运输(公路)、水利、风景旅游、林业等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二)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时限,土地违法建筑和城市规划违法建筑原则上以1992年10月的航空影像图拍摄为依据。乡村建设规划违法建筑建筑物以所在地段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为依据。 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段无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有处置职能的行政机关应组织有处置职能的行政机关调查、收集其他证据确定其建设时限。 三、违法建筑的处理机构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统称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部门责任清单确定的监管职责,切实落实批后监管主体责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各社区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工作,负责信访化解和拆违维稳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责成其他行政机关参与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四、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 (一)违法用地建筑分类处理 1992年10月航空影像图拍摄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拆除: 1、违法违规占用农用地的; 2、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违反”一户一宅”原则的; 3、侵占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侵占交通主干道、河道(含两侧红线控制范围)、消防通道等,影响公共安全和环境整治的; 5、在已征收、征用或待拆迁地块建设的; 6、影响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的; 7、法院已作出准予强制拆除的行政裁决的; 8、2020年7月3日之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一律予以拆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二)违反规划建筑的分类处理 违反规划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拆除: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不符合乡、村庄建设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的; 3、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4、建设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各类形式建筑的; 5、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的; 6、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7、临时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以及临时用地上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 8、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拆除全部建筑。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存在未按照规定建设情形的单体建筑物。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与单体建筑物其他部分能够明确区分,且拆除该部分不会严重影响单体建筑物建筑结构安全的,也可以只拆除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三)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没收: 1、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建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违法部分与合法部分在建筑结构上具有整体性,拆除违法部分将严重影响建筑物合法部分结构安全的; 3、拆除将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4、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拆除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6、其他不宜拆除的。 (四)违法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1、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通过整改后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的; 2、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并取得前期审核同意的规划审批文件,但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 3、房屋因灾灭失,未经批准而按原高度、原面积建设的; 4、未经批准危房改建或房屋维修实施整体拆建,但未改变原高度、原基础、原面积的; 5、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整体拆迁安置但尚未完成规划审批手续的。 6、其他根据职权部门认定可以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五)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暂缓拆除: 1、经认定具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的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在未获得保障或者未落实住房过渡措施之前的; 2、违法建筑当事人现生活居住用房和家庭农业生产用地面积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或者具备分户建房条件,其违法建筑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且拆除后影响当事人正常生活、生产的,在未充分落实安置政策之前的; 3、用于处置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违法建筑,按照实际需求,在市政府作出相关决定前的; 4、公益性质的市政配套设施,包括治安岗亭、公共厕所、通讯设施发射接收塔、基站、配电房以及医院配套医疗用房、公安交警部门应急处置场所、学校室内操场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建筑,拆除后会对群众生产生活直接造成影响的; 6、依法可以暂缓拆除的其他情形; 7、满足暂缓拆除要求,但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严重消防和使用安全等问题的,不列入缓拆范围。 五、违法建筑的改正 (一)没收的违法建筑可以保留使用的,违法建筑处置机关报经批准可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公开拍卖。申请购买者达两人以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处置。涉及经营性用地的,或者用地属于公开招、拍、挂范围的,以估价机构的评估价格为依据,对依法没收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公开招、拍、挂,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相关部门确认权属。 2、回购。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违法建筑当事人可按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的价格予以回购。当事人要求回购的,应向被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座落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市政府对当事人的回购申请进行审查同意后,违法建筑处置机关可按回购价格,与当事人签订回购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期限交纳回购价款,逾期不交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根据本规定予以回购的,回购人依法补办相关手续,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或市审批局应按权限依法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出租。当事人除此建筑物外无其它住所,有回购意愿而经济困难付不起回购款的,可申请租赁。出租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期满后需续租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政府安排使用。由政府安排给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或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 5、没收的建筑物属于公益事业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无偿返还,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6、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予以处置。 (二)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补办相关手续。 1、符合本办法补办规定的违法建筑,由建房户提出罚补申请,并提供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资料,消防和房屋安全鉴定手续,完成处置程序,市政府组织审查同意后,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确权;涉及国有出让土地的,应先补交土地出让金,涉及国有划拨土地的,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的,应先补交土地出让金。 2、违法建筑按规定处罚后给予办理确权登记: (1)对原已处罚但未进行确权登记的,凭处罚手续经作价回购后给予办理确权。 (2)对原为解决危旧房翻建而临时许可的加层,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后给予办理。 (3)对原属老屋翻建未收回产权证,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后给予办理。 (4)补办手续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农村农业局出台具体补办政策。 六、违法建筑的拆除 违法建筑的拆除方式,包括督促自行拆除、代为拆除和强制拆除。 (一)督促自行拆除: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后,抄送违法建筑所在社区,社区应当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2、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抄送当事人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以及纪委监委部门,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3、当事人为企业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4、当事人为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抄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5、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及纪委监委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二)代为拆除 1、代履行:对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代为拆除。 2、立即代履行:对侵占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立即代为拆除。 3、申请拆除:当事人自愿拆除违法建筑但是不具备实施拆除能力的,可以申请违法建筑执法机关或所在社区代为拆除。 (三)强制拆除: 1、当事人在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申请代为拆除的,由违法建筑执法机关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责成或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依法联合有关部门、社区依法强制拆除。 2、违法建筑执法机关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由违法建筑拆除实施机关事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安、卫生、供电、供水、通信、物业等部门、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技术等保障予以协助配合。 七、违法建筑的日常监管 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部门职责依法履行违法占地、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职责。 社区联合党委牵头建立由社区、行政执法人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物业组成的网格化巡查机制,对符合即查即拆条件的违法建筑,依法及时予以拆除。巡查应当制作巡查工作记录。 物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通过对建筑材料、施工人员的出入管制及其他有效办法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八、违法建筑的监督措施 (一)不得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等单位和物业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存在违法行为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在违法建筑处置完毕前为违法建筑或存在违法建筑的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三)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对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税务机关不得办理税务登记;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相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或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四)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通电、通水、通气、通信等服务。提供通电、通水、通气、通信等服务时,对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相关单位不得提供服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通电、通水、通气、通信等单位,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提供服务。 九、部门协同配合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过程中,如需相关认定意见的,可以商请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农村农业局出具认定意见;需要相关技术鉴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鉴定机构,必要时可以商请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农村农业局予以协调支持。 (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如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鉴定,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认定等商请,应及时予以配合协助。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鉴定的,予以协调支持。 (三)市农村农业局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查处时,需要相关技术鉴定,应及时予以配合协助。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鉴定的,予以协调支持。 (四)市审批局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筑查处时,需要调查的审批等情况的应及时予以配合协助,对查处后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市审批局应会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农村农业局依法办理。 (五)公安机关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破坏查封现场、阻碍强制拆除等妨碍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经济发展局发现工业企业擅自改变建筑结构、用途或扩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及时告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处理决定和执行情况反馈市经济发展局,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取消当年政策扶持资格。 (七)市应急管理局发现企业中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及占用防火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建筑和存放有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依法督促企业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并将违法建筑告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八)各社区协助执法机关对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巡查、认定、查处、拆除,负责信访化解和拆违维稳工作。 (九)其他部门(单位)在接到违法建筑执法机关违法建筑处理的相关协助请求时,应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积极协助配合。 (十)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未暂行办法履行职责,或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阻碍拆违等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
来源:龙港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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