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施龙港市李家垟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LJY-003地块),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龙政发【2020】133号《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龙办发【2020】129号《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补偿范围 东至海港路洪宫交界,南至大浪河,西至站港大道,北至后岸至朝西屋河,具体补偿范围以划定的红线范围为准,但本地块上以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除外:海港路651号、海港路653号、海港路655号、海港路659号、海港788号、海港路790号、海港路792号、海港路794号、海港路798号、海港路804号、海港路806号、海港路808号、洪口路534号、洪口路536号、洪口路538号、洪口路542号、洪口路544号、洪口路546号、洪口路548号、洪口路550号、洪口路552号、洪口路554号、洪口路562号、洪口路566号、洪口路568号、洪口路572号、洪口路576号、洪口路612号、洪口路620号、洪口路622号、洪口路632号、洪口路634号、海港路571-577号一单元202室、海港路571-577号一单元301室、海港路571-577号一单元402室、海港路571-577号一单元501室、海港路571-577号一单元602室、海港路579-595号二单元202室、海港路579-595号二单元302室、海港路579-595号二单元501室、 海港路579-595号二单元601室、海港路579-595号三单元201室、海港路579-595号三单元301室、海港路579-595号三单元401室、海港路579-595号三单元501室、海港路579-595号三单元601室、海港路571号(底层)、海港路577号(底层)、海港路585号(底层)、海港路587号(底层)、海港路589号(底层)、海港路591号(底层)、塘洪路159-181号一单元201室、塘洪路183-207号一单元601室、塘洪路183-207号二单元301室、塘洪路183-207号二单元501室、塘洪路183-207号三单元202室、塘洪路183-207号三单元302室、塘洪路183-207号三单元401室、塘洪路183-207号三单元502室、塘洪路183-207号三单元601室、塘洪路159号(底层)、塘洪路185号(底层)、塘洪路193号(底层)、塘洪路201号(底层)、塘洪路203号(底层)、塘洪路205号(底层)。 二、暂停实施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本通告之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房屋补偿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事项或行为: 1.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2.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3.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4.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5.户口迁入或分户; 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7.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房屋补偿范围内被补偿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不予赔偿。 特此通告。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9日 附件:房屋补偿范围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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