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在龙港被判刑,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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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31 15: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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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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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龙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非法出版图书”的非法经营案,被告人余某、黄某甲、林某、黄某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同时,禁止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印刷行业或者与印刷服务相关的活动。被告单位温州久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情经过


2016年2月22日

余某、黄某甲共同协商后,成立了温州久某公司,二人都登记为公司股东,其中黄某甲为法定代表人。之后,二人以公司名义在淘宝网上注册成立了“久某文化旗舰店”。


2020年1月以来

余某、黄某甲在经营温州久某公司过程中,在未取得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字帖图书的出版销售。其中,余某负责生产加工,黄某甲负责在淘宝网店销售。


2020年8月

林某受余某委托,在温州伟某公司厂房内,印制了非法出版物的封面,数量共计516000册。


2020年9月

黄某乙受余某委托,协助对非法出版物进行压痕、装订等加工处理,数量共计100000册。


2020年11月14日

执法人员在温州久某公司的厂房内查获字帖图书共计68种,经鉴定,其中49种图书为非法出版物,共计516000册。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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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温州久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余某、黄某甲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黄某乙分别为被告单位非法出版物的出版提供印刷、压痕等帮助。上述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非法印制的出版物尚未流通,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黄某甲作为被告单位温州久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与被告单位分别构成自首和单位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余三名被告人均存在自首或坦白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据此,龙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从业禁止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指法院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除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之外,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从业禁止的实施有助于防止犯罪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而引发二次犯罪,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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