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首例!他可能要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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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9 12: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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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港检察

高空抛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仅是生活中的陋习,更是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


2022年1月17日,龙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龙港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龙港市双排街某居民楼清理装修废料时,为图方便,指挥工人一起将一袋建筑废料从二楼窗口(距离地面5米)抛出,砸到被害人陈某某,致其头部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第一时间送被害人到医院治疗,并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实事,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12月30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检察官审查,认定本案构成高空抛物罪。通过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黄某某在法援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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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黄某某在施工中为图方便,心存侥幸将重达几十公斤的装修废料从窗口抛出,这抛出的不仅仅是装修废料,更是他的自由。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高空抛物的起因各种各样, 有泄愤的、有侥幸的、有无知的......无论是哪一种,面临的都是法律的罚。


2021年3月1日后,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对于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能依法追究高空抛物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还可能涉及到民事侵权责任。对于能够查明实施抛物的行为人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同时,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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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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