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7日,原告徐某向龙港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支付股权款22.8万元,在案件开庭前,徐某又于10月30日向龙港法院申请“撤回诉讼”。
法官察觉到案件的蹊跷,电话联系被告黄某了解案件情况,他表示,已经于2020年通过中间人支付了全部股权款。
法官意识到徐某存在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可能,遂于11月5日传唤徐某了解案件情况。谈话中,徐某仍然坚持表示此前的汇款,都是支付其他债务,现在其已与黄某私下和解,故申请“撤回诉讼”。
法官当场向徐某说明了不诚信诉讼的法律后果,并继续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在进行多次调查和谈话后,徐某终于说了实话。
原来,徐某与黄某合伙投资某科技公司,双方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某将其名下的股权以4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某。
当天,黄某支付部分股权款后,向徐某出具借据一份,截止2020年12月5日,黄某通过中间人归还了全部股份款。但徐某收款后未将借据归还给黄某,又因双方在经营公司中存在纠纷,一时气愤,将黄某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