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卖淫窝点被端,服务方式花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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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3 14: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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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龙湾警方开展清查行动,抓获多名名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抓获何某、彭某以“口爆、胸推、毛推”等方式为他人提供卖淫服务,被予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145110ovgl5e5vl5zn652h.png 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文无关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8日晚上,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北街某某号某某楼,彭某某为他人提供“口爆”、“胸推”、毛推等卖淫服务,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彭某某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彭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6日凌晨,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北街某某号某某楼,何某某为他人提供“口爆”的服务,后于2021年9月28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抓获,何某某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何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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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文无关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8日晚上,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北街某某号某某楼,他人以一次1358元的价格为邹某某提供“口爆”、“胸推”、“毛推”的服务,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邹某某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邹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6日凌晨,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北街某某号某某楼,他人以一次358元的价格为胡某某提供“口爆”的卖淫服务,后于2021年9月28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抓获,胡某某的行为属情节较轻。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胡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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