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底以来,被告人王某浪纠集王某锋等人在平阳县萧江一带码头拦截走私油油罐车,以报警等威胁方式向走私油老板敲诈勒索钱款。2018年3、4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浪带领人员逐步在平阳萧江码头向走私油人员收取“保护费”。2018年8、9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浪又网罗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加入,进一步壮大组织实力,并以向走私油老板收取“保护费”的名义,逐步对萧江一带走私油码头的驳油、运输活动予以控制。同时,结伙在苍南县宜山镇一带开设赌场,赚取非法利益。2019年1月,因韩某到被告人王某浪负责“保护”的平阳县钱仓一带码头敲诈走私油人员,随后被告人王某浪纠集众人持砍刀、钢管与韩某一伙人进行斗殴,进一步树立其在走私油码头领域的强势地位,至此,以被告人王某浪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随后,被告人王某浪继续控制了岱口码头、大渔码头等码头,并吸纳了大量刑满释放人员或社会闲散人员,利用组织的影响力,进一步打击、驱赶竞争对手,垄断、控制了从平阳萧江至苍南大渔沿海、沿江流域一带十几个码头及走私成品油运输线路。
【裁判结果】
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浙0327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对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均并处罚金。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固定、层级清晰、分工明确,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将上述钱款主要用于组织成员报酬、聚餐娱乐活动、购置车辆、钢管、砍刀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以此维系和促进组织进一步稳定发展、壮大。该组织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持械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逐步形成一定的威慑力,在平阳萧江至苍南大渔沿海、沿江流域一带走私油码头形成非法垄断控制,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苍南县人民法院对该涉黑组织的被告人从严惩处,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回应了社会关切,彰显了法治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