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3家酒店负责人,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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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9 11: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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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港市融媒体中心 

资料/龙港市消防救援大队

典型案件通报


连日来,龙港市消防救援大队加大对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及典型违法行为坚决给予执法打击,现将部分案件曝光如下:

NO.1 西四街一家火锅店负责人被行政拘留11日

近日,龙港市西四街一家火锅店因存在消防隐患,被龙港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查封。然而,当消防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启用查封场所、部位,涉嫌违法。当事人擅自启用查封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店铺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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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龙洲路一家酒店负责人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近日,龙港市龙洲路一家酒店因存在消防隐患,被龙港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查封。然而,当消防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启用查封场所、部位,涉嫌违法。当事人擅自启用查封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目前该案件已被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办理。

NO.3 西六路一家酒店负责人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近日,龙港市西六路一家酒店因存在消防隐患,被龙港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查封。然而,当消防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启用查封场所、部位,涉嫌违法。当事人擅自启用查封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目前该案件已被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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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 龙湖路一家酒店负责人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近日,龙港市龙湖路一家酒店因存在消防隐患,被龙港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查封。然而,当消防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启用查封场所、部位,涉嫌违法。当事人擅自启用查封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目前该案件已被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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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救援机构提醒广大社会单位及业主,未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就擅自启用查封场所、部位的是违法行为,公众要切实加强这方面的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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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懂 发表于 2022-5-9 18:53: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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