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龙港市融媒体中心
资料/龙港市消防救援大队 近日,龙港市高科路一家饭店因存在消防隐患,被龙港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查封。然而,消防监督员离开后,饭店经营者竟然擅自撕开封条,重新开门营业,涉嫌违法,目前该案件已被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办理。
龙港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辖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高科路一家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饭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消防监督员对饭店进行了三停处理,并责令该饭店停业整改,同时再三提醒负责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开封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面临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当消防监督员在巡查时发现,饭店不仅没停业整改,还私自撕开封条并使用,消防监督员迅速对现场进行取证。当事人王某擅自撕开封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消防救援机构提醒广大社会单位及业主,未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就擅自拆除封条是违法行为,公众要切实加强这方面的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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